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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 08- 25 15: 57浏览次数:

荣县府办发〔2022〕56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完善水库管理体制机制,压实水库管理责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荣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已经荣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6日

荣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完善水库管理体制机制,压实水库管理责任,确保水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及《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本办法所称水库管理单位,是指小型水库的产权所有者或者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库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小型水库由县水务局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牵头制定县级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和度汛制度安全责任人名单,落实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审定《水库调度规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负责督促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切实履行职责;

       (二)组织实施小型水库安全鉴定、降等与报废工作,制定和实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长期规划;

       (三)指导小型水库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指导水库管理单位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五)负责筹措或向上级争取资金进行小型水库维修加固和日常管护工作。

        第四条 县河湖管理保护中心负责全县小型水库的日常管理、运行和维护、保障工程安全并发挥工程效益,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水库调度规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做好小型水库蓄水保水等技术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县小型水库用水调度工作,落实县级及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小型水库工程防汛调度的相关要求;

      (三)负责组织实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安全监测、维修等项目;

      (四)负责对小型水库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开展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五)负责系统推进小型水库绿色发展,统筹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

      (一)落实小型水库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落实小型水库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

      (三)负责做好属地小型水库水事纠纷、用水分配、工程建设用地、承包经营遗留问题的牵头处置或配合协调工作;

      (四)负责编制申报年度用水计划。

        第三章 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

        第六条 管理单位对承包经营到期的水库收回后交由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库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一进行管理,确保水质达到Ⅳ类以上。承包未到期的水库由承包人按承包合同约定承担安全、环保、水质的管理责任,确保水质达到Ⅳ类以上。

        第七条 管理单位按照“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实施小型水库专业化、集中化、物业化管理。  

        第八条 管理单位建立完善小型水库动态预警监管系统平台,实现小型水库监管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九条 管理单位对小型水库经营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方式进行管理。管护经费来源为上级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拨款、综合经营收入、水费收入等。

        第四章 防汛抗旱及蓄水保水供水调度

        第十条 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用水计划和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蓄水供水调度。汛期要控制库内水位,保持汛限水位,保证大坝安全度汛;汛末,要兼顾水库蓄水,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生产用水和多种经营活动取水需要。

        第十一条  汛期水库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和监督。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防汛安全责任体系,贯彻落实防汛度汛工作制度蓄水保水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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